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國內首份《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已于7月1日起實施。該《規范》對直播電商中的各類角色、行為都作了全面的定義和規范。
《規范》規定,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疫情期間,很多企業為拓展銷售渠道,開設直播平臺賬號,將商品在線上售賣。”東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洪告訴記者,企業一定要熟悉該規范。很多企業的銷售人員過去只在線下銷售,不了解線上銷售的規則。切不可為完成業績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或完成銷量虛假銷售。
據了解,《規范》中指出,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各類社會營銷平臺,包括電商平臺、內容平臺、社交平臺等。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本平臺直播營銷內容生態審核和內容安全治理;規范主播準入和營銷行為,加強對主播的教育培訓及管理;明確本平臺禁止的營銷行為及對違法、不良等營銷信息的處置機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
朱洪表示,主播入駐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進行實名認證,前端呈現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昵稱或者其他名稱。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主播向商家、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等提供的營銷數據應當真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后退貨等方式騙取商家的傭金。
責任編輯:葛巖
來源:中國貿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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