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日前舉辦的記者會上,法工委發(fā)言人楊合慶介紹說,于6月21日至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將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據楊合慶透露,提請二次審議的草案進行多處修改。他表示,反壟斷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基礎性法律,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問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guī)則。修正草案在總則中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yōu)勢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記者了解到,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審稿關于壟斷協議作了三方面主要修改:首先,增加了“安全港”的規(guī)則,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訂立壟斷協議,不包括競爭者之間訂立的橫向壟斷協議。如果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法律規(guī)定標準和規(guī)定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這就是壟斷協議的“避風港”規(guī)則。
其次,增加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的經營者來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也就是實踐中有些經營者不直接參與,自己不訂立壟斷協議,但是組織別人制定壟斷協議,妨礙公平競爭。
最后,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guī)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關于經營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同時,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終止計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規(guī)范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據了解,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首次迎來修訂。據稱,此次反壟斷法修訂堅持規(guī)范與發(fā)展并重,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
來源:中國貿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