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含增值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銷項稅額是銷售方根據納稅期內的銷售額計算出來的,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例如:某鋼鐵公司向某機械公司出售一批鋼材,出廠價格為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稅),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

該鋼鐵公司應當向機械公司收取的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銷項稅額=1000萬元×16%=160萬元。
此外,因為在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額中,銷售額包括不含稅和含稅兩種,所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2、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當期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的說,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存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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