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于兩種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民個人,被代理人則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絕或中途辭去代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公民、社會團體、法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就屬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主要適用于商業活動,代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去委托,不再擔任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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