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英文縮寫GATT)是當今世界上唯一較全面地規定了國際貿易準則和規范的全球性多邊貿易協定。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共同構成協淵世界經濟、貿易、金融的三大支柱。關貿總協定最初只是一項調整和規范締約國之間關稅水平和貿易關系的臨時性多邊協定,后來由于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并連續舉行了多輪全球貿易談判,總協定被眾多國家承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系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于奧托曼帝國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準,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4.按本條第二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甲)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列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乙)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對于本協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締約國,本款(甲)項及(乙)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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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于互聯網: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介紹)